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在我区注册设立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5.接受地方统计机构法定管理;

  • 在本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且既得区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的认定为成长型企业;

  • 企业不完全具备上款所规定条件,但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之前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 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或其直系亲属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合计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自主选择一法人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 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 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年度起其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下属企业,按其年度对区级既得财力贡献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2年奖励比例为100%,后3年奖励比例为60%。成长型企业前五年既得区级财力100—5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 总部企业年度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度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计算总部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 计算总部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

  • 企业对财政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土地费用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业务,以及转让不动产等一次性收入所产生的财政收入贡献。合伙企业年度对财政贡献不含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对我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或重特大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如建筑业、木业等,可以采取“一企一策”;

  •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区,对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5年;

  •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5年;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六条措施兑现细则

  • 对象: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 基础补助:年研发经费1000万元以下,按5%补助;1000-2000万元,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4%计算补助经费;超过2000万元以上,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

  • 年度高技术产业增加值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度增加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列入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统计目录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新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含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新列入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新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

  • 社会资本租赁场所创办众创空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20元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众创空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省市级奖励条件的,可同时享受; 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免费宽带使用的,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年资费的50%予以补助;租用数据中心的,按照年资费的3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购置的公共软件、设备(不含桌椅、个人电脑、打印复印机等基础办公设备),按照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入驻创业创新基地、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 辖区内企业(创业团队)参加国家、省级和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市级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 对区内企业独立或为主参与合作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市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创业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5000元;新获得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分别奖励10万元;

跨境电商领域专项扶持措施

  • 对使用面积2500平方米、入驻法人企业数10家(其中跨境电商企业不少于5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按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赁费用补贴,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对被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电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和50(20和40)万元奖励;

  • 在漳州市首次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省级跨境电商区域性总部,运营满一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设立市级跨境电商区域服务中心,运营满一年,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对纳入海关统计、B2C(9610、1210)电商交易额超过100万元或B2B、B2B2C(9710、9810)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转型开展跨境营销,对首次入驻重点外贸电商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 对面积25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5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30人、签约境内外品牌数量超过10个以上的,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对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统跨境电商交易额比上一年度增长30%、50%、10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 支持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对运营满一年、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入统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 对通过海关以9610、1210模式报关的国际快递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每票4元、3元物流费用补贴,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 对自主建设(租赁)经营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服务漳州企业5家、年度收发漳州产品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再追加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年电商交易额1000万元且实际发生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跨境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物流费用20%给予补助,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